服務摘要
本服務僅對道路及都外附屬設施(如人行道、側溝等)之使用予以准駁,非屬道路挖掘申請,倘申請內容涉及集會、遊行、宴席、賽事、攤位或其他類似行為之活動,需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、集會遊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,向警察機關或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服務窗口
轄區承辦
服務對象
本府受理一般民眾、公司行號、宮廟、法人申辦臨時使用轄管縣、鄉道道路
應備證件
1. 申請書
2. 身分證明文件
3. 簡易交通維持佈設圖
處理期限
10日內
備註
1.需於申請使用日期前5個工作天送件申請
2.每次申請日期以3天為限,不得連續申請
3.道路使用時間以非交通尖峰時間使用為原則(07:00~09:00 及 16:00~19:00 不得使用)
4.線上申請每日限申請一筆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