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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到 1 項服務 機關:城市暨觀光發展處

大佛風景區街頭藝人展演許可申請

服務摘要

持有本府核發有效之街頭藝人證之個人或圍體,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圍名,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。

服務窗口

04-7532393(郭小姐)

服務對象

民眾

申請說明

請申請人本人、或藝文圍體代表,於從事展演活動前,攜帶國民身分證及街頭藝人證正本供驗,檢附申請表。

應備證件

1.國民身分證 2.街頭藝人證 3.展演申請表

處理期限

7 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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