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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服務
機關:城市暨觀光發展處
大佛風景區街頭藝人展演許可申請
服務摘要
持有本府核發有效之街頭藝人證之個人或圍體,藝文團體須註明所屬圍名,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。
服務窗口
04-7532393(郭小姐)
服務對象
民眾
申請說明
請申請人本人、或藝文圍體代表,於從事展演活動前,攜帶國民身分證及街頭藝人證正本供驗,檢附申請表。
應備證件
1.國民身分證 2.街頭藝人證 3.展演申請表
處理期限
7 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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